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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参见王鸣野:《国家主义的理性审视及消解路径》,载《人民论坛》2021年第3期,第47-49页。

(29)尽管这在理论上完全讲得通,然而却忽视了一个现实:应急时期所处理的事件都具有例外性、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我们根本无法获取所谓的客观标准。最终通过具体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和执行发挥作用,是特殊状态下通过政策的司法治理之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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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司法政策的不同类型,该援引方式主要集中于审判类司法政策运用中。(27)总而言之,应急性司法政策作为特殊时期的司法政策类型,既符合日常司法政策的一般特点,又因所面对的具体社会现实,而呈现出运用的独特性。(18)See Martin Shapiro,Law and Politics in the Supreme Court:New Approaches to Political Jurisprudence,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1964,p.2-5.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新4202刑初31号。(14)在此意义上,对社会的回应就构成应急时期司法政策生成的最大语境。②如仅以2008年5月汶川地震发生至2010年12月全球金融危机基本结束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司法政策为例,此期间共发布司法政策79件,其中直接或紧密回应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全球金融危机的就有近30件,且有些司法政策因只涉及一般性的民生和日常审判执行工作,而暂未归入。

从判决书来看,法官并未明确司法政策到底是裁判依据还是裁判理由,只是在判决书中采用根据……综合考虑根据……适用公平原则处理(47)依照……(48)本案案情不符合……(49)等模棱两可的表述。三、应急时期司法政策运用的可能风险 基于应急时期的特定社会需求,应急性司法政策的特殊运用可以有效稳定社会秩序,在个案裁判中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进而起到立竿见影的社会治理效果。五、小结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核心要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法治模式凝结着不同的政治理论。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发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原则,在后来的《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及其手稿等著述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

而党的具体政策则是指党在特定历史时期针对特定的领域或事项、具有特定的具体指向的要求或政策主张,从而表现为具体的行动纲领。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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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充分表明,法治是有效防范和应对社会风险挑战的重要手段,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的社会性的基本原理,深入分析了法治的规则之治的内在意蕴,精辟揭示了法治对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价值意义,深刻论述了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作用,从而对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社会性理论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整个社会结构和国家形式的隐蔽着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政策是一种重要的政治现象。

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革命性意义。因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决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二是深入分析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法治的规则之治要通过一系列具体过程体现出来。

至于法治道路,则是指从根本上关乎法治基本性质、确立法治运行范式、决定法治进程方向的法治发展道路。法的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就是社会主体的自由获得日益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禁令到义务性规范再到授权性规范的产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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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每一次跃进,人类文明每一次升华,无不伴随着文化的历史性进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艰苦卓绝的伟大斗争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坚定地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在现实的历史中,那些认为权力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和那些认为意志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是直接对立的。法治是规则之治,是一个规则规范体系。中共二十大报告强调,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二是深入论述了法治对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价值意义。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正是在这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之间的根本的原则性区别。

正确认识法治现象的本质属性,是打开法治现象奥秘的一把锁钥。要通过法律对国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节,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发展、化解矛盾、保障和谐,形成和发展一个巩固的、稳定的法治秩序。

在当代中国,深刻认识法治现象的政治属性,对于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正确方向,意义重大。它的基本单元是法律规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法的现象的运动发展是一个过程的集合体。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依托。

因此,必须牢固树立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权威性地位。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表明,在当代中国,党的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根本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依据。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国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如前所述,在文明社会的法哲学史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第一次科学回答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问题,构建了认识和理解法的现象的本体论根据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

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当代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深入分析了法治现象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相对独立性品格,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作出了创造性的阐发。要实施好《外商投资法》,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一视同仁,完善公平竞争环境。

这种模式背后的政治逻辑是,突出社会内生演化的法治运动机理,强调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较小。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均由国家权力机关派生,以此确保所有国家权力最终归于人民统一行使。

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四、法治现象的社会属性 文明社会法治现象的发展过程,交织着诸多错综复杂的矛盾运动,呈现出相应的基本性质,集中地体现为政治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

中共十八大以来,法治领域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治改革与经济改革紧密关联、同频共振,改革和法治相伴而生、同步推进。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迄至今日,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法律现实中的比重不断增长,这已成为一个必然的法权趋势,充分彰显了规则之治的内在蕴涵。法的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问题,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激烈论战的一个重要论题。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因此,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历程中,中华民族培育和发展了独树一帜、博大精深的中华法律文化。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蕴涵着若干层面的基本问题。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个事关推进法治发展的性质和方向的重大政治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恪守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准则,注重从深刻变动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中,着力分析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深刻把握法治现象的反作用机理,悉心探讨其他社会因素对法治现象的重要影响,藉以确立把握中国法治发展的理论基点。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20:06:52作者: 锦心绣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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